一、年检时间:2009年3月1日—6月30日
二、年检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三、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业年检报告书。
2、企业制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行政审批、经营许可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A4)并提交原件核对。
5、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须提交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A4)。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0、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办事大厅工商窗口办理年检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