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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
发表时间:2010-01-14      浏览次数:970

临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应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提出转正申请:

    (1)书面申请报告;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批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表》;

    (4)应交增值税专用账簿;

    (5)审批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

    (6)认定期月报表、年报表 、辅导期届满当月报表及相关申报表 ;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受理待批文书窗口受理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由所在区国税局管理所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

    3、所在区国税局转税科审批。

    4、纳税人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领取证件。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

    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要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版面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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