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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审批
发表时间:2010-01-14      浏览次数:986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1、属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实行先报批后建设制度。由报建单位通过县环保局提出建设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准进行建设。
2、属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行承诺报批制度,由报建单位通过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建设要求,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做出污染防治承诺,经市环保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3、属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即报即批制度。由报建单位向县环保局提出建设要求,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县环保局即批准该项目进行建设。

二、报送材料:
1、工业类项目:a、项目批文;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必须含厂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建设规模、工艺流程、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初步方案)。
2、房地产项目:a、项目批文、b、项目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c、污水、垃圾、油烟、噪声、粉尘等污染排放情况及防治初步方案。
三、办理时限:
1、属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上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限办结;
2、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即报即批。
四、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 材料初审--> 现场勘察--> 项目审批(核定允许排污量、专家评估、公示、批文)--> 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竣工验收(公示)--> 颁发《排污许可证》
 
承办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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